筑牢生物安全屏障 护航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江苏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强化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结合本省实际,组织制定并印发《江苏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随着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动物疫病防控形势日益复杂,动物疫病诊断、检测、科研、教学等需求剧增,高校科研院所、疫苗企业、宠物诊疗机构、养殖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等新建和改扩建了一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各类实验室存在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形势也相应加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要求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办法》共十五条,重点围绕“备案程序、运行流程、监督管理”三大环节,构建全链条管理体系:
一是明确备案对象范围。全省从事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一级、二级实验室(含移动式实验室)均需备案,教育、科技、海关、林草、市场监管及企业、社会化组织自建实验室同步纳入监管。已建成未备案的实验室依照本办法进行补充备案。
二是明确实验室条件。实验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NY/T1948)《移动式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GB27421)等规定,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应当与其拟开展的实验活动相匹配。
三是细化备案流程。实验室应先进行自我评估,然后提交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再进行材料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发放备案凭证。
四是明确运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要求。已备案实验室应当在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信息系统填报信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报省农业农村厅。未按规定备案的,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理,发现实验室备案材料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通知实验室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我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规范性文件的空白,通过明确备案范围、细化管理要求、压实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全省实验室标准化、法制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提供有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