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马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今日起施行

2025-02-20 浏览次数: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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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农业农村厅出台《骆马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推动骆马湖渔业实现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和高效能治理。该《规定》于2025年2月20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加强骆马湖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骆马湖经过黄砂禁采、禁捕退捕,水域生态环境得到一定的改善,但整体还不容乐观,尚未得到根本性的扭转,基于资源保护、两法衔接、政策调整等现实情况,仍需落实落细各项管理措施,迫切需要制定《规定》。

《规定》共十一条,内容全面细致,涵盖了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禁渔制度、禁用渔具、养殖管理、捕捞管理、资源养护、损害赔偿及处罚措施等方面。

其中,适用范围为在骆马湖从事渔业生产以及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骆马湖水域包括沿湖有水闸的以水闸为界,运河以二湾口向南至皂河船闸的运河东堤为界,沂河以苗圩南的老防洪堤至棋盘张庙连线为界。

江苏省骆马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负责骆马湖渔业管理工作;沿湖设区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骆马湖实行禁渔区、禁渔期制度,骆马湖内的2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常年禁渔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和垂钓活动,以保护水产种质资源。骆马湖其他水域及相连的中运河、黄墩湖、沂河实施季节性禁渔,禁渔期为每年2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同时,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

制定了《骆马湖禁用渔具名录》,对6类13种禁用渔具的种类、名称、规格、结构和作业方式进行了详细说明。

明确从事网围、网箱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饵料、饲料和违禁药物。禁止在网围内使用电鱼的方法和药物进行清塘。

确因教学、科研、监测、生态调控等特殊需要捕捞作业的,应当依法取得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增殖放流活动需接受监督指导。禁止增殖放流外来种、选育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在骆马湖水域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等作业的,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与江苏省骆马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商,并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因作业造成渔业资源损失或对依法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渔业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补偿。

自《规定》实施之日起,原《关于印发<江苏省骆马湖封湖禁渔通告>的通知》(苏海规〔2017〕4号)同时废止。新规的出台标志着骆马湖渔业资源保护工作进入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的新阶段。

此次出台的《规定》不仅是渔业资源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实践。通过科学规划和严格管理,骆马湖渔业将迈向更加绿色、可持续的发展道路,为区域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

来源:省骆马湖渔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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