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解读

2025-02-07 浏览次数: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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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会化服务是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快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服务高水平建设农业强省,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在推进农业现代化上走在前的重要保障和内在要求。2025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决定》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政策规定为遵循,以构建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主线,注重支持服务主体培育与发展方式创新,注重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长效机制建设,是我国省级层面第一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领域的立法。《决定》已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决定》坚持“小快灵”“小切口”立法理念,共二十四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总体目标和职责分工。《决定》明确培育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领域,推进资源整合,完善支持政策,推动建设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与社会多元增值服务相结合、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结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这一总体目标。在明晰农业社会化服务概念的基础上,明确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遵循政府引导、需求导向、规划引领、因地制宜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协调解决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发展改革等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是支持主体培育和服务方式创新。在主体培育方面,《决定》从公益性社会化服务、供销合作社提供社会化服务和经营性社会化服务三个层面,分别明确对社会化服务主体的支持方向: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增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能力。鼓励在县域范围内分区域设置基层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二是供销合作社应当依托其组织体系和服务网络,整合资源,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三是鼓励和支持具有服务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性服务主体,根据农业生产经营需求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特别是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通过组建或者加入联合体、综合体、联盟等方式,提升协同发展和服务能力。在服务方式创新方面,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模式和组织形式,发展多层次、多类型的专业化服务,推动服务范围从粮油作物向经济作物、从种植业向养殖业等领域拓展。同时明确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面向小农户提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三是支持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我省自2020年在全国率先启动“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开展全过程、一体化的农机作业服务,截至目前已在全省建成超过200个区域性的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在推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明确将支持建设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作为下一步的重要改革事项,《决定》深入落实省委部署要求,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统筹设施、装备、技术、人才等资源,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建设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为小农户和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全过程全链条的综合性服务。同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等空间布局,编制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规划布局方案,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四是强化支持措施和要素保障。在坚持发展农技推广等公益性服务基础上,突出支持发展专业化市场化的社会化服务。明确从生产经营基础设施、用地、用电、用水、用油等保障条件,以及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还对科技、信息化、气象、人才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决定》明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享受水资源税优惠政策;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应当做好农机作业用油保障工作,制定农机作业用油专属优惠方案,在重要农时为作业农机优先足量加油,鼓励成品油零售经营者提供田间地头送油服务;鼓励通信运营企业对智慧农业装备使用通信流量给予资费优惠,等等,都是针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中亟需解决的难点问题明确支持政策,必将对全省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决定》还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商务、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开展农用地整理,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现代种植棚式改造、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池塘标准化改造、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建设、智慧农业基础网络通信设施建设等,改善农业生产经营基础设施,为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创造条件。

五是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数字化和智慧化是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决定》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农业大数据在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的拓展应用,增强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为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信息化支持。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利用遥感、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和无人机、导航定位终端、作业监测等智能装备以及各类数据平台,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平台,我们将重点推进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智慧化管理水平。支持区域性综合服务中心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配置具备辅助驾驶、北斗定位、作业监测等功能的智能农机装备;支持区域性综合服务中心配置传感器、高清摄像头、遥感无人机等苗情、病虫情、墒情、灾情监测智能化设备。省级将统一建设数字化管控系统平台,实现设备互联、数据分析、信息共享,一方面,通过系统面向区域内农户提供智能生产、作业监测、供需对接、电子商务等服务指导。另一方面,省市县农技专家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并下发分析预警等生产指导意见,综合服务中心及时将生产指导意见通过短信、微信等点对点方式推送至区域内相关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

六是明确规范与监督管理责任。《决定》坚持促进性法规的总基调,立足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同时对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监督管理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标准化、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通过服务质量监测、信用管理等方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社会化服务实施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推动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广应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等合同示范文本,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健康发展。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加强动态监测。加大服务品牌培育,《决定》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引导和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品牌建设,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品牌化发展。此外,还对因农业社会化服务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作出了指引性规定。以上创设性规定,有利于促进全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在加快形成农业新质生产力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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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厅合作经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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