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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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24年购买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部分补贴申请可录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系统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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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机[2025]1号)要求,省农机购置补贴系统目前已完成了相应的功能升级改造,现将省厅最新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省农机购置补贴系统已对2024年起购置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录入功能完成了升级并可以按如下要求进行录入。 (1)对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12日期间购置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仅允许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购置补贴。 (2)从2024年12月13日起购置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为补贴对象。 (3)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系统调整等原因,2024年12月14日起,所有购置符合农机购置补贴要求的机具,均暂停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因此,对于2024年12月14日起购置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当前暂时还不能录入,录入时间另行通知。 2、对2021-2023年购置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申请,暂不能录入。要待省厅分配各地补贴资金额度且补贴系统升级调整后再行录入,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3、请广大购机者通过“苏服办”APP进行自主申报,及时向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以下补贴申请资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须注明购机者身份证明信息、所购机具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等信息); (3)购机者“一卡通”复印件; (4)支付凭证(支付证明上的付款人必须与购机者一致); (5)1套包含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的拓印膜; (6)不少于1000亩次的作业量(生产企业智能化管控平台作业数据证明); (7)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凭证; (8)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证明材料; (9)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的操作证书复印件; (10)生产企业承诺书; (11)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提供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材料,并提供专人保管、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材料; (12)非本区域的购机者需提供土地承包证明或流转协议、居住证明等相应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特此公告
扬州市江都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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