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执法典型案例(四)
【典型案例名称】 宿迁市沭阳县某宠物用品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2024年10月23日,沭阳县农业农村局接12345投诉件“反映沭阳县沭城街道某宠物用品店,非法售卖宠物药品和疫苗”。2024年10月24日,沭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该宠物用品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执法人员在接待台上发现记录本1个,记录内容有美容、洗浴、驱虫、免疫、收费等事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执法机关于当日对该宠物用品店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宠物用品店2021年6月11日注册成立,开业后不久停止经营,2024年9月份恢复营业。2024年9月17日至2024年10月24日,当事人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员工对宠物犬开展免疫、驱虫活动,共收取费用1145元。
【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宿迁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68项中违法行为和裁量阶次之规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情况,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45元,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款,履行了法定义务,本案办结。
来源: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沭阳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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