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2025-03-07 浏览次数: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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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可选择一种或多种)

抽取比例或数量

检查频次

检查层级

检查依据

1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的行政检查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现场检查

10%

1/

省级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

对农药生产、经营主体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农药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

现场检查

10%

1/

市县(省级抽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3

对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证书的生产者

现场检查

不低于所抽查年度颁发证书总数的10%

1/

省级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农机发〔20193号)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4

对海洋渔业船舶渔业无线电设备配备、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海洋渔业船舶

网络检查

3

1/

省级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5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

现场检查

500

1/

省市县(省级抽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6

对渔业船舶登记情况的行政检查

渔业船舶所有人

网络检查

10%

1/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条

7

对登记肥料的行政检查

登记肥料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

100

1/

省市(省级抽取,省级以有机肥料为主、市级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为主)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8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从事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现场检查

10%

1/

省级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八条

9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农机经营服务组织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现场检查

300

1/

市县(省级抽取)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条

10

对农作物种子(种苗)质量、生产、销售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

不低于5%

1/

市县(省级抽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11

对种畜禽(蜂种、蚕种)品种质量、生产、销售、使用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

不低于5%

1/

市县(省级抽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2

对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行政检查

已认定的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

现场检查

不低于5%

1/

省级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13

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单位

现场检查

10%

1/

省市县(省级抽取)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14

对国(境)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的行政检查

从国(境)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的单位

现场检查

50%

1/

省级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

15

对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行政检查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

现场检查

15%

1/

市县(省级抽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16

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兽药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

10%

1/

省级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

17

对兽药质量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抽样送检

1/

省级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18

对兽药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兽药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

3%

1/

市县(省级抽取)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19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检查

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现场检查

3%

1/

市县(省级抽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20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的行政检查

单位、行政相对人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26

1/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21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

现场检查

350

1/

省市县(省级抽取)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

22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行政检查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现场检查

13

1/

市县(省级抽取)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3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

10%

1/

省市县(省级抽取)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24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行政检查

奶畜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

现场检查

10%

1/

省市县(省级抽取)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25

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现场检查

34%

1/

省级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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