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 号 | 检 查 事 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可选择一种或多种) | 抽取比例或数量 | 检查频次 | 检查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的行政检查 |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 现场检查 | 10% | 1次/年 | 省级 |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2 | 对农药生产、经营主体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 农药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 | 现场检查 | 10% | 1次/年 | 市县(省级抽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
3 | 对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证书的生产者 | 现场检查 | 不低于所抽查年度颁发证书总数的10% | 1次/年 | 省级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农机发〔2019〕3号)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
4 | 对海洋渔业船舶渔业无线电设备配备、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海洋渔业船舶 | 网络检查 | 3% | 1次/年 | 省级 |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
5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 | 现场检查 | 500家 | 1次/年 | 省市县(省级抽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
6 | 对渔业船舶登记情况的行政检查 | 渔业船舶所有人 | 网络检查 | 10% | 1次/年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条 |
7 | 对登记肥料的行政检查 | 登记肥料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 | 约100家 | 1次/年 | 省市(省级抽取,省级以有机肥料为主、市级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为主)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8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 从事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 现场检查 | 10% | 1次/年 | 省级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八条 |
9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 农机经营服务组织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 现场检查 | 300 | 1次/年 | 市县(省级抽取)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条 |
10 | 对农作物种子(种苗)质量、生产、销售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 生产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 | 不低于5% | 1次/年 | 市县(省级抽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
11 | 对种畜禽(蜂种、蚕种)品种质量、生产、销售、使用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 生产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 | 不低于5% | 1次/年 | 市县(省级抽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12 | 对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行政检查 | 已认定的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 | 现场检查 | 不低于5% | 1次/年 | 省级 |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13 | 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单位 | 现场检查 | 10% | 1次/年 | 省市县(省级抽取)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
14 | 对国(境)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的行政检查 | 从国(境)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的单位 | 现场检查 | 50% | 1次/年 | 省级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 |
15 | 对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行政检查 |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 | 现场检查 | 15% | 1次/年 | 市县(省级抽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
16 | 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兽药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 | 10% | 1次/年 | 省级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 |
17 | 对兽药质量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抽样送检 | 1次/年 | 省级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 ||
18 | 对兽药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兽药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 | 3% | 1次/年 | 市县(省级抽取)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
19 |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检查 | 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 现场检查 | 3% | 1次/年 | 市县(省级抽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
20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的行政检查 | 单位、行政相对人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26家 | 1次/年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
21 |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 | 现场检查 | 350家 | 1次/年 | 省市县(省级抽取)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 |
22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行政检查 |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 现场检查 | 13家 | 1次/年 | 市县(省级抽取)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23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 | 10% | 1次/年 | 省市县(省级抽取)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
24 |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行政检查 | 奶畜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 | 现场检查 | 10% | 1次/年 | 省市县(省级抽取)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
25 | 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现场检查 | 34% | 1次/年 | 省级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