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关于利用航空器搭载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公告

2025-04-10 浏览次数: 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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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航空器在执法领域的运用,推动执法监管智能化、规范化、高效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决定自2025410日起在太湖水域利用航空器搭载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收集、固定渔业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现将启用航空器开展巡航执法的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告如下:

一、执法方式

随执法人员、执法车辆或执法船艇机动起飞,移动和追踪。

二、执法时间

全天候巡航执法。

三、覆盖范围

太湖水域、通湖河流及沿岸周边区域。具体涵盖:太湖整个天然水体范围,包括其主湖区、附属湖湾以及由水位变化形成的季节性淹没区域;通湖河流则指直接与太湖水域相连、承担水量交换与物质输送功能的天然河道及人工运河;沿岸周边区域以太湖岸线为基准,涵盖沿湖一定距离内受太湖生态系统影响或对太湖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的陆域地带,包括但不限于湖滨湿地、缓冲带、城镇建成区、农田等地理单元。

四、执法主体

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

五、执法事项

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非法捕捞行为;违法违规垂钓行为;涉渔工程损害渔业资源行为 ;其他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我支队将依据航空器搭载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渔业违法事实,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特此通告。

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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