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执法典型案例(九)

2025-04-17 浏览次数: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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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名称】丰县某宠物医院使用假劣兽药和人用药品案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2024年3月25日,接群众举报,称丰县某宠物医院给狗注射过期的疫苗。3月26日,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二楼兽药房内,共查获4种保质日期过期的劣兽药[强力犬冠状、细小病毒二联抗血清,犬瘟热、腺病毒2型、副流感、细小病毒病四联活疫苗,犬瘟热、腺病毒2型、副流感、细小病毒病四联活疫苗-犬钩端螺旋体病(犬型、黄疸出血型)二价灭活疫苗-犬冠状病毒病灭活疫苗,无菌稀释液],5种没有产品批准文号或没有追溯码的假兽药(肛趾炎消皮肤护理膏、复方布他磷注射液、福沙匹坦二甲葡胺注射液、硫酸新霉素片、甲硝唑片),4种人用药品(注射用水溶性维生素、环孢素软胶囊、泛昔洛韦片、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3月27日,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承认使用了肛趾炎消皮肤护理膏、复方布他磷注射液、福沙匹坦二甲葡胺注射液、甲硝唑片4种假兽药,注射用水溶性维生素、环孢素软胶囊、泛昔洛韦片、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4种人用药品和强力犬冠状、细小病毒二联抗血清,犬瘟热、腺病毒2型、副流感、细小病毒病四联活疫苗-犬钩端螺旋体病(犬型、黄疸出血型)二价灭活疫苗-犬冠状病毒病灭活疫苗2种劣兽药,共收费2693元。

【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款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积级消除与举报人的纠纷,未造成危害后果行为,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参考《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96条从轻处罚裁量标准,对违法单位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罚款,经本机关调查,给予当事人200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

来源:丰县农业农村局、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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