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行政检查事项

2025-06-1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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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行政检查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

1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 抽查结果。

《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款: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法:( 六)应对微生物耐药。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 中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督,采取措施防止抗微生物药物的不合理使用,降低在农业生产环境中的残留。

 

 

《兽药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第三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 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 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农药使用单位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抽样规范》、《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以及肥料产品质量标准等。

兽药GLP/GCP机构,兽药研制单位、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兽药临床试验质量 管理规范》、《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 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和兽药临床试验质 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 、《兽药生 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标 准(2020年修订)》、《兽医诊断制品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疫苗生产企业生物安全三级防护标准》、《新建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GMP检查验收 细则》、《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兽 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 以及年 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等。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 … …。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农业农村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 者不定期组织实施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农业农村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境外企业及其销售机构、销售代理机构名单。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宠物饲料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饲料卫生标准》、《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关于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的有关规定、饲料标签标准等。

2

对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的监督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十条第一款:…。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第十二条第二款: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该对涉及植物、植物产品生产、经营、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依法开展植物检疫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等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等植物、植物产品采样、留检、抽检;(三)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等;(四)询问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五)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植物检疫相关的合同、账册、票据等有关资料,收集与检疫工作相关的证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生产经营单位, 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从国外引种生产经营单位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3

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和净化效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条第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计划,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导、培训,对动物疫病净化效果进行监测、评估。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2025版)》、《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2025版)》。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4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涉及专业技术要求较高、执法业务难度较大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有生物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 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5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动物诊疗病历管理规范》、《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6

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对省农业委员会所属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通知》(苏编[2017]46号)批复,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继续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和动物饲养、移动、屠宰、诊疗、无害化处理等的监督工作。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等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江苏省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7

对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畜禽屠宰厂(场、点)等屠宰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屠宰厂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等,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8

对实施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第四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

第八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申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养殖场(户)、屠宰场等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9

对渔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第三款: … …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涉渔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10

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渔业船员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船员进行现场考核。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船员、渔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船员培训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证书、材料及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师资情况和教学情况、培训设施设备和教材的使用及补充情况、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学员的出勤情况、培训档案等。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11

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 施条例》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12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实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13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 …。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奶畜养殖者、生 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乳制品生产企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等。

14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第二十六条:考核机关通过年度报告、能力验证、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 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15

对绿色食品生产主体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第一款: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农村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检查合格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

绿色食品生产主体

《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工作规范》、《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年度抽检工作管理办法》、《绿色食品质量安全预警管理规范(试行)》、《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绿色食品相关的农业行业标准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16

对农作物品种试验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十七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 … …。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第二十二条: 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会同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品种试验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试验品种表现,并形成考察报告,对田间表现出严重缺陷的品种保 留现场图片资料。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申请者自主测试的,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按照审定级别将测试方案报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或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分别对国家级审定、省级审定DUS测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样品和测试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抽查验证。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受理品种登记申请,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已登记品种的监督检查,履行好对申请者和品种测试、试验机构的监管责任,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

种子企业、科研单位等试验主体

农作物品种审定试验方案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17

对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江苏省种子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子质量管理,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障农业、林业用种安全。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种子质量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种子质量抽检不得向种子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抽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子检验机构的考核、监管、技术指导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相关标准,监督、指导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

第三十四条: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考核通过的种子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能力验证,种子检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种子(含食用菌)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企业、生产经营门店、种子检验机构等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18

(含蜂种、蚕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七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和遗传材料质量检验检测等监督抽查工作。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蚕种管理办法》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蚕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蚕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蚕种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蚕种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蚕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依法对生产、经营的蚕种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生产、经营蚕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从事种畜禽(含蜂种、蚕种)、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经营企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种猪常温精液》《蚕种管理办法》等相关标准。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19

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监督检查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管理,并负责建立或者确定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管理,并负责建立或者确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

第十九条:全国畜牧总站负责对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保种工作进行检查。发现保种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农业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基本条件、建立或者确定程序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江苏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第三条: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根据全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认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并负责监督管理。江苏省畜牧总站具体承担全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监督管理。

国家级、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20

对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检查和技术检验、报废回收及其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等管理工作。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技术检验、操作证件核发、安全检查、事故处理、报废认定等工作。

 

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21

对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维修点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22

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

农田建设参建主体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等。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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