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生猪产地检疫需提供哪些材料?

2025-08-2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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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根据《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检疫申报单。

(二)需要实施检疫生猪的强制免疫证明,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四)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生猪,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原始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供非洲猪瘟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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