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关于蔡永波《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苏太渔送告〔2023〕09049号

2025-08-0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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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永波:

男,汉族,身份证号:341182********1619,住址:江苏省盱眙县盱城街道办事处*************。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4日依法对你及王兆顶、张清良、贺庆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太渔罚〔2023〕09049号),并于2025年7月17日前往你户籍地所在地向你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且电话无法接通,无法找到你本人。本机关又于2025年7月21日通过EMS向你邮寄送达上述文书,因你未在收件地址且电话无法接通,该邮件于2025年7月28日退回本机关。因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具体内容为:

当事人:张清良,男,汉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371326********3133,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仲村镇*************

王兆顶,男,汉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320322********2514,住址:江苏省沛县杨屯镇*************

贺庆峰,男,汉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321324********4814,住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陈集镇*************

蔡永波,男,汉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341182********1619,住址:江苏省盱眙县盱城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12月13日20时01分,当事人在太湖马刀湾外渔业水域,驾驶1艘9.8米长250马力玻璃钢船,使用底托网一口(网目尺寸2.5cm*2.5cm,带电线)、森久牌发电机(型号为SE7500PRO-C)一台、变压器两台准备实施非法捕捞时,被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经查发现现场有底托网一口(网目尺寸2.5cm*2.5cm,带电线)、森久牌发电机(型号为SE7500PRO-C)一台、变压器两台。
       2023年12月14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上述时间、地点实施非法捕捞的行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6日、3月20日、9月20日,本机关就本案依法分别开具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进行文书有关送达工作。后经本机关自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未能有效送达全部当事人。2025年5月7日,本机关作出了《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的决定》。并于7月3日向蔡永波依法送达了《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的决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撤销原行政决定,并对当事人电鱼捕捞行为拟作出:1、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2、没收渔具底拖网一口(网目尺寸2.5cm*2.5cm,带电线)、森久牌发电机(型号为SE7500PRO-C)一台、变压器两台;3、没收船只:9.8米长250马力玻璃钢船一艘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申请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2、没收渔具底托网一口、森久牌发电机一台、变压器两台;3、没收船只:9.8米长250马力玻璃钢船一艘。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 定 书 到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苏 州 滨 湖 支 行 ( 账 号 :32201997581052503487)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 月内向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   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纸质文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天柱    联系电话:0512-66035010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苏街123号

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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