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厅有关直属单位:
为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促进公正、公平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修订了《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苏农规〔2023〕11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本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请及时报我厅批准后,予以调整适用。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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