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捕捞
当事人系苏灌南渔06XXX船所有人,于2026年3月4日至3月6日,在江苏省A类渔区实施多锚单片张网捕捞作业,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1.罚款19000;
2.没收违反所得2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