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建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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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进一步压实渔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覆盖渔村、渔港、渔船的组织化网格体系,现就海洋渔船管理服务组织(以下简称“渔船服务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渔船服务组织是公益非营利性组织,以服务渔民、渔船为基本功能,以防控风险、治理隐患为根本任务。渔船服务组织由乡镇(街道)属地统一管理并赋予一定辅助管理权限,作为属地政府渔业安全管理的基本抓手,督促个体渔船落实主体责任,协助属地政府将安全管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建设内容

(一)组织形式。渔船服务组织设立、重组、合并、撤销应经所在乡镇(街道)同意,按照规定登记注册,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每个组织内渔船数量应当不少于20艘。渔船服务组织的规模分为三类,一类100艘以上,二类50~99艘,三类20~49艘。根据规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一类不少于8名,二类不少于6名,三类不少于4名。

各设区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每个渔船服务组织内的渔船数量,实行规模化、规范化管理,同时明确设立、退出、考评、奖惩等方面制度。乡镇(街道)专门设立的渔业安全管理办公室已经实行海洋渔船组织化网格管理的,可以不再建立渔船服务组织。相关协会、合作社、服务平台等自我服务型组织,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开展管理服务。所有组织都应当依法开展活动,主动接受监督。

(二)工作任务。督促船东船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行定人联船,落实渔船编组生产、海上日报告等要求,做到船员雇佣有合同、互助保险全覆盖、上船工作有记录,协助做好渔船进出港报告,发现无证船员或“人证不符”、“三无”船舶及时登记,并通知有关部门,防止其出港作业;负责做好捕捞许可办理(许可、换证、年审等)和相关惠渔政策组织实施等初步审核并出具意见,协助办理渔船、船员证书,重点协助开展应急演练、安全教育、技能培训、互助保险、通导装备配备、隐患排查整改、海洋伏季休渔、渔事纠纷调处、违法违规行为上报等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安全例会、渔船动态跟踪、渔民安全教育、隐患治理、信息统计、台账管理等制度。在实践中不断优化细化工作内容,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促管理,增加渔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工作条件。渔船服务组织日常办公要有固定场所,配备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应急指挥系统、无线电台等通讯终端设备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交通工具、劳保服、值班室和宣传教育培训设备。一类组织可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船员受伤常用药物和医用担架等简便设备。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为渔船服务组织提供集中办公区域。渔船服务组织设在渔港的,要与渔港经营主体形成优势互补,相互促进。

(四)履职要求。渔船服务组织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具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较丰富的渔船安全管理经验,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专职工作人员要具备电脑操作技能、较强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服务技术本领;会使用渔船安全生产设备,熟练掌握渔船安全救助、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渔船进出港报告等信息化系统。要建立渔船船长通信网络,开展渔船海上“离线、离编”及恶劣气象条件下的在线监控预警,加强动态干预;落实渔船问题隐患整改任务,推动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转变。一类组织应当建成示范性组织。

(五)经费保障。渔船服务组织运行经费主要由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两级财政补助予以保障,具体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建设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暂未设立渔船服务组织的地区,渔船自我服务型组织平等享受扶持政策,同时可按照章程向渔船适当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收取以非营利为目的,根据船东意愿、服务范围、渔船实情、以往惯例等合理确定服务费标准,服务费使用情况应当公开,接受监督。

三、考核评估

乡镇(街道)每年对所辖渔船服务组织及其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完成目标任务、辅助监管执法、落实保险保障、日常监控应急、承接责任能力、群众满意度等。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措施,不合格的,采取约谈负责人、限期整顿等措施,确保严格履责。

渔船服务组织所辖渔船发生一般等级责任事故的,除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对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警告,按照事故性质、起数等因素,扣减奖励补助;发生较大等级以上责任事故和因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进行重新组建,取消全部奖励补助。

江苏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根据相关办法,可对优秀会员单位、先进会员个人或救援成效显著的会员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奖励。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要将渔船组织化建设作为安全生产改革创新重点工作和基础工程来抓,分析本地实际状况,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相关细则,明确各县(市、区)重点事项清单,抓紧推进、尽快到位。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牵头、职能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实施”的机制,加大宣传引导,确保渔船组织化建设积极有序推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组织化建设作为安全生产监管链条的重要一环来抓,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制定工作清单、责任清单,加强指导,重点扶持。

(二)提升履责能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渔船服务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提升履责能力,安排专人挂钩驻点跟进落实,加强渔船服务组织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建设一支能力过硬的辅助队伍。要推动渔船服务组织向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实现对本地区渔船管理服务的全覆盖。

(三)完善政策措施。各地要协调有关部门,在财政支持、税费征缴、登记注册、审批办证、人员培训、养老保险、福利待遇、信贷支持、银行开户等方面给予相应优惠扶持。各地要统筹利用省以上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互保安全基金等,共同支持渔船服务组织提升设施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要树立典型,推广经验,表彰先进。通过多方政策支持,构建海洋渔业组织化网格体系,织牢“最后一公里”安全网,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取得良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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