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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洪渔罚〔2022〕20021号) 段某某、丁某某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浏览人数: 70 时间:2022-03-26

行政相对人名称 段**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3208301950****201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洪渔罚〔2022〕20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段某某、丁某某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
违法事实 2022年03月18日16时00分,渔业行政人员在洪泽湖洪建村淮河河道水域执法检查时当场查获当事人正在使用一艘4米长、2.94千瓦汽油式钢质机动船进行捕捞,现场查获刚起水的丝网5条,渔获物经称重有条钉鱼6.3千克。当事人捕捞使用的船舶为“三无船舶”(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渔获物条钉鱼6.3千克;(已放流)2、对段某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3、对丁某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4、没收渔具丝网5条;5、没收涉渔“三无”渔船:4米长、2.94千瓦汽油式钢质机动船1艘。
罚款金额(万元) 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21
处罚有效期 2022-04-05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0004660112465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0004660112465
备注
权力编码编码
信息使用范围 0
失信严重程度 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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