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解读
浏览人数: 2022-04-28

《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苏农规〔2022〕5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植物检疫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危险性植物病、虫、草和其它有害生物人为传播、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产品贸易的有效措施,是农业有害生物管控的第一道关口和前置手段。2016年原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制定了《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试行)》(苏农规〔2016〕1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试行)》),对我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作了全面规范。《工作细则(试行)》实施以来,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依法履职,进一步规范植物检疫行为,有序开展植物检疫工作,有力保障了我省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业生态安全。随着《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工作细则(试行)》中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亟待进行修订完善。同时,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工作细则(试行)》已试行六年,应当予以修订。

2021年我省组织开展了《工作细则(试行)》修订工作,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财税〔2016〕42号、农办农〔2017〕8号、2019年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61号、2019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等文件,经过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过程,江苏省农业农村厅于2022年4月26日正式发布《工作细则》。

二、主要内容

《工作细则》制定遵循“依法、规范”的原则,坚持以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为依据,以更加适应新的植物检疫工作要求。《工作细则》共分为九章四十五条。

1、适用范围。《工作细则》规范了我省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国外引种检疫、疫情调查与监测、疫情报告与发布、疫情处置与防控、检疫管理等工作。

2、总体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执行农业植物检疫任务,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植物检疫员。植物检疫机构实行植物检疫岗位AB角制度,使用全国植物检疫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检疫相关业务。专职植物检疫员负责植物检疫单证的签发,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当规范着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免征国内植物检疫费。

3、产地检疫。植物检疫机构指导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田块建立繁育基地,按照国家相关产地检疫规程规范实施。

4、调运检疫。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对应检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实施调运检疫。省级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南繁及南鉴农作物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调运检疫工作。

5、国外引种检疫。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省级审批限量内的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引进种苗入境后,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监督引种单位按计划隔离试种或集中种植。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和种植地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疫情监测,监测结束后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统一出具疫情监测报告。一旦发生疫情,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及时指导和监督引种单位应当采取封锁、控制和消灭等措施。

6、疫情调查与监测。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原则上每隔三至五年调查一次,对重点有害生物每年调查,调查代表面积不低于寄主作物种植面积的30%。

7、疫情报告与发布。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按照农业部《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江苏省农业农村厅依法发布本省农业植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

8、疫情处置与防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业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预案或防控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新发或突发的植物疫情,应当及时查清疫情发生范围和受害程度,组织采取应急扑灭、封锁控制措施;对局部发生或发生较普遍的植物疫情,应当分类分区治理,组织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将疫情控制在最小发生范围或低度流行水平。

9、监督管理。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植物检疫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植物检疫违法行为。开展植物检疫监督检查,不得少于2名专职植物检疫员,并按规定规范着装,出示植物检疫员证或行政执法证。

关联阅读: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省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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