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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滆渔罚〔2022〕1-1001号)李某某、杨某某、蒋某某、罗某某在禁渔区内使用电鱼的方法捕捞案
浏览人数: 156 时间:2022-07-03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5137011986****451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滆渔罚〔2022〕1-1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禁渔区内使用电鱼的方法捕捞

 

违法事实

  2022年3月27日,江苏省滆湖渔政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在滆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巡查发现,李某某、杨某某、蒋某某、罗某某共同在滆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电捕工具(“新动力”100AH、12V防爆型锂电池1台,180V逆变器1台,电鱼海斗1把,半身下水裤2件)实施捕捞,共捕捞渔获物鲫鱼14.78千克、鲤鱼4.14千克、黑鱼0.92千克、鲶鱼1.44千克、乌龟0.74千克、螺蛳3.34千克,总计25.36千克。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渔获物鲫鱼14.78千克、鲤鱼4.14千克、黑鱼0.92千克、鲶鱼1.44千克、乌龟0.74千克、螺蛳3.34千克,总计25.36千克;

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3、没收电捕工具1套(“新动力”100AH、12V防爆型锂电池1台,180V逆变器1台,电鱼海斗1把,半身下水裤2件)。

罚款金额(万元) 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26 15:55:41
处罚有效期 2022-07-11 15:55:59
公示截止期 2022-07-03 15:59:30
处罚机关 江苏省滆湖渔政监督支队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000466005671L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权力编码编码
信息使用范围 0
失信严重程度 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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