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渔区内使用电鱼的方法捕捞
2022年3月27日,江苏省滆湖渔政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在滆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巡查发现,李某某、杨某某、蒋某某、罗某某共同在滆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电捕工具(“新动力”100AH、12V防爆型锂电池1台,180V逆变器1台,电鱼海斗1把,半身下水裤2件)实施捕捞,共捕捞渔获物鲫鱼14.78千克、鲤鱼4.14千克、黑鱼0.92千克、鲶鱼1.44千克、乌龟0.74千克、螺蛳3.34千克,总计25.36千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收渔获物鲫鱼14.78千克、鲤鱼4.14千克、黑鱼0.92千克、鲶鱼1.44千克、乌龟0.74千克、螺蛳3.34千克,总计25.36千克;
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3、没收电捕工具1套(“新动力”100AH、12V防爆型锂电池1台,180V逆变器1台,电鱼海斗1把,半身下水裤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