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2023-11-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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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省农业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本《基准》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9日。

一、制定背景

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出台。2023年1月,江苏省印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要求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从制度上解决执法过程中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等规定,需要制定出台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7.《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9.《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5号)

10.《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

1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  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12.《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1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15.《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16.《江苏省种子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种子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17.《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2002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18.《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公布)

19.《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

20.《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公布)

2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农村部令第32号公布  2004年7月1日农业农村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22.《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2020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第6号公布)

2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7月9日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第9号公布)

24.《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公布)

25.《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2019年5月31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公布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作出修改)

26.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苏农规〔2022〕8号)

三、主要内容

《基准》共涵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据涉及的149种违法行为。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以《江苏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包含的行政处罚事项为基础,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情况,对涉及种子、农药、登记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行政处罚罚则进行裁量细化。

(二)重点针对执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违法行为以及法律规定较为原则、裁量幅度较大的进行细化量化,主要体现在罚款数额方面,对不需要进行裁量的内容,如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不在裁量基准中体现。

(三)据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以及《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对相应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不同裁量阶次的罚款处罚数额予以细化。

本《基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本《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请及时报我厅批准后,予以调整适用。

关联阅读: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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