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1日 星期日
2025年5月11日 星期日 农历四月十四
长者版
退出长者版
智能问答
无障碍浏览
农业农村部
江苏省人民政府
首页
三农新闻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数据发布
首页
>
信用信息双公示
>
行政处罚公示
(苏洪渔罚〔2023〕20062号)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
浏览人数:
14
时间:2023-12-16
行政相对人名称
沈**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3208291995****221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洪渔罚〔2023〕200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
违法事实
2023年06月19日20时20分,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在洪泽湖溜子河水域查获、沈兴良正在使用3.5米长钢质非机动船实施电力捕捞作业,现场有电捕器材一套(12V 60Ah电瓶1块,逆变器1个、电舀1把),渔获物经称重有杂鱼2.6千克。经调查,当事人捕捞使用的船舶为“三无”船舶(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渔获物杂鱼2.6千克;(已放流)2、对沈某某罚款人民币2500元;3、对沈某某罚款人民币2500元;4、没收渔具电捕器材1套;(12V 60Ah电瓶1块,逆变器1个、电舀1把)5、没收涉渔“三无船舶”:3.5米钢质非机动船1艘。
罚款金额(万元)
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03
处罚有效期
2023-07-18
公示截止期
2026-07-03
处罚机关
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000466011246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000466011246
备注
权力编码编码
信息使用范围
失信严重程度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江苏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放弃
继续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