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963号提案的答复

2023-09-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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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长效管护保障粮食安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按照建立健全“县负总责、乡镇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受益者参与”工程管护机制的要求,坚持“建管并重”原则,统筹抓好项目建设和管护工作。

一、完善制度体系建设。省相关部门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农村水利建设与管护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市、县两级结合本地实际均建立了本级管护制度体系。2020年起,从省级层面明确将高标准农田工程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改革范围,稳步推进试点和改革。引导支持多地开展了包含金融保险在内的市场化管护机制探索试点。

二、强化管护经费保障。一是省市两级建立管护资金奖补激励机制,对管护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予以表彰和资金奖补,2021-2022年省财政安排920万元,2023年进一步加大省级激励奖补力度,奖补资金增加到1000万元。二是在2022年出台的省级资金管理办法中,专门明确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可安排用于自然损毁工程修复的比例。三是2021年在提高全省高标准农田投资标准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工程维修及管护,有效拓宽县级管护经费来源、缓解经费保障困难。

三、加强工作监管考核。一是构建分级监管评价体系。从制度建设、责任落实和资金保障等方面细化指标,将管护工作纳入各级年度高标准农田评价激励、粮食安全责任制和乡村振兴实绩考核,通过以评促管推进管护工作落实。二是加大排查督查力度。2019年以来,省级以上先后组织开展了多次有关管护利用的单项和综合问题排查整改工作,通过问题隐患排查和整改及时化解管护利用问题。三是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在全省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建设中,增设了“工程移交管护”模块,试点从2020年起对新建项目工程的登记移交、坐标和管护信息等进行信息化监管。

目前,国家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正在专门制订高标准农田管护办法,办法已多次征求基层意见,办法将对管护定义、原则、适用范围、权属登记移交、主体及责任、管护标准、经费保障、监督考核等进行进一步明确规范,争取年内印发。对您提出的有关建议,下一步我们将在办法制订和实际工作中充分参考借鉴,不断加大工作落实和改革创新力度。

一、更加清晰地厘清各类主体责任。依据现有政策法规,更加具体清晰地明确三类主体责任:一是政府主体,明确各级政府,尤其是县及乡镇政府应履行的具体管护主体责任。二是监管主体,明确界定省及以下各级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尤其要求乡镇明确具体监管责任部门(单位),构建完整的监管责任体系。三是管护主体,明确村级组织或权属主体作为管护实施主体的具体责任,以及管护责任人的具体管护责任。此外,对工程的登记移交和权属确认进行进一步规范。

二、持续推进管护模式改革与创新。一是着眼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目标,贯彻省《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求,持续协同推进高标准农田管护融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改革,构建与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相适应的管护机制。二是在各地开展相关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包括金融保险在内的市场化、专业化管护模式试点与创新,并根据试点情况适时总结经验,争取年内协同有关部门制订相关的支持与指导政策。三是根据高标准农田项目区规模流转经营率不断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管护工作、承担管护责任、接收管护监管的政策要求。

三、着力构建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在现有经费保障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省市两级管护资金奖补力度,进一步明确县级管护经费筹集渠道。加快推进以县域为单位,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管护需求,明确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管护年亩均投入经费标准,着力实现经费保障从“有没有”到“够不够”的转变。

四、不断加强基层管护队伍建设。一是在进一步明确管护人员具体职责和工作内容的同时,明确选聘的基本条件和能力素质要求。二是在市场化管护模式试点推进工作中,探索对管护人员实施包括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和工作考评等在内的选聘使用机制,并适时进行推广。三是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年内我们将根据国家农业农村部统一要求,以农田建设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相关经营服务主体为培训对象,专项制订全省加强农田建设培训工作三年实施方案(2023-2025),组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管护工作的指导和管护业务的培训。

感谢您对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利用工作的关心支持,恳请您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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