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紫菜养殖船(特种)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农规〔2024〕2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紫菜养殖船(特种)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厅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紫菜养殖船(特种)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0月12日
附件
《江苏省紫菜养殖船(特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紫菜养殖船(特种)的安全管理,根据《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紫菜养殖船(特种)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登记并在本省管辖水域作业的紫菜养殖船(特种)安全管理。
前款所称紫菜养殖船(特种),是指距离海岸线40海里以内海域航行、作业,用于紫菜养殖人员运送、生活及养殖管理的渔业船舶。
第三条 紫菜养殖船(特种)除符合渔船安全管理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船员和养殖人员的总人数不得超过29人;
(二)船舶稳性应当满足近海航区的要求。
第四条 新建或改造的紫菜养殖船(特种),应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有关特殊用途船相应规定。
本规定施行之日前从事生产经营的紫菜养殖船(特种),除符合原适用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相应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养殖人员居住舱室设备参照船员舱室设备要求;
(二)配备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6枚;
(三)增加灭火器5只,用于养殖人员舱室。
第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对紫菜养殖船(特种)实施检验,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记事栏应当注明船员人数和搭载养殖人员数量。
渔港监督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规定,对紫菜养殖船(特种)进行登记。
第六条 紫菜养殖船(特种)船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及《江苏省渔业船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
第七条 养殖人员应当掌握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有关的技术、技能、知识等。
第八条 紫菜养殖船(特种)应当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记载规定搭载养殖人员并在规定航区航行,在《水域滩涂养殖证》许可海域从事生产活动。
紫菜养殖船(特种)船长应当在渔船进出渔港前向拟进出渔港的管理部门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紫菜养殖船(特种)所在组织或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每年组织紫菜养殖船(特种)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条 紫菜养殖船(特种)的所有人,应当按照《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船舶保险,并为其雇佣的船员和养殖人员办理不低于60万元的人身保险。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2015年5月28日由原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的《江苏省特种养殖船检验与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苏海规〔20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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