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信息双公示>行政处罚公示
(苏渔执罚〔2024〕5号)纪某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
浏览人数: 时间:2024-12-10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渔执罚〔202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4年8月30日至9月4日在161/2渔区(E122°15.1040,N31°51.9023)使用10顶张网(其中8顶最小网目尺寸56mm、2顶最小网目尺寸90mm)从事定置张网(单根方)作业,共捕捞渔获物643.05千克(变卖款项4510.8元),且捕捞渔获中无沙海蜇,而当事人所持有的沙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场所为A类渔区(32°00′-34°40′N,120°00′-123°00′E之间海域)、网具数量为1-2顶、最小网目尺寸为90.0mm、主捕品种为沙海蜇。当事人实际捕捞作业的场所、使用的网具数量、网具最小网目尺寸以及主捕品种与沙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核准的相关内容均不一致,其捕捞行为并非实施沙海蜇专项捕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类别 警告
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4510.8元;

二、罚款2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45108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18 09:13:02
处罚有效期 2024-12-03 09:13:11
公示截止期 2025-11-17 09:13:22
处罚机关 江苏省渔业执法监督中心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000466011318X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渔业执法监督中心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000466011318X
备注
权力编码编码
信息使用范围 0
失信严重程度 未定
【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