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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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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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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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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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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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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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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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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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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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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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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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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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苏滆渔简罚〔2024〕2-19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垂钓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违法事实 |
2024年11月10日,江苏省滆湖渔政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在滆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滆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使用单钩鱼竿一根进行垂钓,现场未查获渔获物。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使用多杆、多钩、锚鱼、长线串钩等器具垂钓,或者销售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可视化设备或者利用船、艇、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视化设备,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2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0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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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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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10 |
处罚有效期 |
2024-11-26 |
公示截止期 |
2025-11-10 |
处罚机关 |
省农业农村厅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200000140004235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农业农村厅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20000014000423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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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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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使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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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严重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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