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2024-05-27 浏览次数:
字号:
分享:

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81号规定,《兽药经营许可证》设立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悬挂和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副本用于记载企业相关内容的变更情况。《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兽药经营证字号(副本为兽药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住址、库房地址、有效期、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等信息。其中,经营范围表述应为:兽用中药、化学药品;兽用生物制品(应载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或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兽用特殊药品(兽用麻醉药品、兽用精神药品、兽用易制毒化学药品、兽用毒性药品、兽用放射性药品等);兽用原料药。其具体内容将根据取得相应许可的实际情况填写。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