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伏季休渔对渔船管理有什么要求?

2024-05-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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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牵头、市负总责、县抓落实。各设区的市对辖区内渔船、渔港休渔秩序负总责,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应休渔船名册,准确掌握每一艘渔船伏季休渔的进港时间和靠港情况,确保5月1日12时前所有应休渔船100%进港休渔。各地要每日统计渔船在海、在港数据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相关情况定期通报。

坚持船籍港休渔原则,应休渔渔船返回船籍港休渔,未按规定回船籍港休渔的,责令限期返回船籍港休渔。以靠泊港为基础,绘制泊位图实施定点休渔,落实“移泊批准”“定期点名”管理措施,着力压减异地休渔例外情形。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收留、谁监管”的原则,由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协调拟靠泊休渔渔港所在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报省、市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案,做到“船回港、人上岸、网入库”。全面落实依港管船,严格落实渔港“港长制”,渔港严格封闭管理,因港口条件限制需在港外开放水域停船伏休的,可采用拦河索(链)方式予以隔离,必要时可调度渔政船或租用民船在渔港出口实行24小时驻守值班,做到渔船渔港监督全覆盖、无死角、零盲区,锁住渔港、看住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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