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4-07-1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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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有关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渔发〔2024〕6号),结合我省实际,对我厅印发的《江苏省渔业水上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江苏省海洋渔业防御热带气旋(台风)应急预案》(苏农渔〔2020〕29号)进行合并修订,形成了《江苏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6月28日

江苏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新时期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提升渔业安全生产应急响应能力,全力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防御台风应急预案》《江苏省沿海海域防抗台风船舶撤离方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农业农村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渔业船舶防御台风、强对流、大风寒潮等海上气象灾害和渔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把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积极防范化解灾害风险,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灾害和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2)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构建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水上搜救中心统一指挥下的应急处置机制,实行分级管理、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就近快速、及时高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快速反应,有序救援。以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为主,建立渔业应急救援辅助力量,发挥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2.1.1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急处置力量组成。组建渔业安全生产专家库,建立专家会商机制。

2.1.2 省农业农村厅成立渔业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渔港、渔船、捕捞、养殖及海洋牧场等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渔船防风避险机制,组织本省渔船回港及沿海养殖人员上岸避风,协调做好进入我省渔港的外省籍渔船管理;协调处理渔业安全搜救和渔业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向渔船和养殖主体发布预警信息,建立逐级预警叫应机制,统计核查报送渔船信息、人员转移情况信息等。同时承担省水上搜救中心海洋渔业分中心职责。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厅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厅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渔业处、渔政监督管理处、省渔业无线电管理站(渔业安全应急中心)、江苏渔港监督局、省渔业执法监督中心、省渔业互助合作发展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2.1.3 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渔业无线电管理站,作为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在厅应急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厅渔政监督管理处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省渔业无线电管理站主要负责同志任常务副主任;江苏渔港监督局、省渔业执法监督中心、省渔业互助合作发展中心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渔政监督管理处负责省委省政府应急工作部署和省领导指示精神的协调落实。

2.1.4 渔业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力量,主要由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渔业应急救援辅助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2.1.5 有关设区市、县(市、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参照本预案,建立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完善应急管理措施。

2.2 工作职责

2.2.1 厅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农业农村部关于防灾救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项决策部署和要求;

(2)启动、变更和终止省级灾害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3)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省水上搜救中心统一指挥下,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

(4)按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

(5)总结、推广应急处置工作经验;

(6)组建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库,适时开展专家会商,科学、准确开展灾害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督查指导下级应急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应急处置任务。

2.2.2 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在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研究制订灾害预警响应和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方案并组织实施;

(2)全程跟踪收集、调度掌握、分析研判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及时向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密切关注灾害预警变化和突发事件进展,经综合评估或专家会商,适时提出应急响应方案调整建议,报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

(4)动员、调度各类应急处置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与搜救现场指挥部的协调对接;

(5)根据职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6)负责省水上搜救中心海洋渔业分中心年度经费使用管理,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7)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开展全省应急处置培训,指导市县两级开展应急演练活动和渔船自救互救训练;

(8)完成厅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应急处置力量主要职责

(1)服从应急组织机构的调度,及时出动参加应急救援;

(2)应急救援过程中保持与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畅通,及时报告动态,防范次生灾害;

(3)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水平。

3 灾害预防和突发事件预防

3.1 灾害预防

(1)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与气象、海洋环境预报部门的对接,及时掌握台风等海上气象、环境灾害信息;建立合作机制,促进海上气象、环境预报精细水平的提高;

(2)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做好防御灾害的组织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准备、通信准备和检查巡查,危险区域和船只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充分发挥专家组作用,科学研判、准确应对台风等海上气象、环境灾害;

(4)根据渔船作业区域和作业方式特点,预留渔船返港避险充足时间。加强灾害防御期间的渔港防御工作巡查和秩序管理,解除预警后渔港做到有序放行,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

3.2 突发事件预防

(1)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改,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制度措施,不断提升渔业生产本质安全水平;

(2)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加强与应急、海事、海警等部门的对接,不断提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3)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加强本级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4)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治双重预防机制,落实盯渔港、盯渔船、盯船员、盯船网、盯执法、盯气象“六盯”工作法,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加大港口检查和海上巡航安全执法力度,完善渔船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建设,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北斗开机、编组生产制度,细化船籍港、靠泊港共管机制。

4 灾害预警应急响应

4.1 灾害预警响应等级

根据气象、海洋环境预报部门发布的台风等海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渔业船舶防御灾害预警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Ⅰ级响应(红色预警)、Ⅱ级响应(橙色预警)、Ⅲ级响应(黄色预警)、Ⅳ级响应(蓝色预警)四级。

4.2 灾害预警响应措施

4.2.1 Ⅰ级响应(红色预警)、Ⅱ级响应(橙色预警)

(1)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红色、橙色预警信号,或上级预警响应,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预警响应;

(2)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到岗指挥,开展预警响应会商,研究和制定应对措施,提出防范要求,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3)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调度在海渔船和人员数量、渔船返港、人员上岸情况;

(4)厅应急领导小组视情派出工作组,赴有关重点地区现场指导;

(5)加强与海事、海警等部门的协同配合,组织、协调各类应急处置力量,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2.2 Ⅲ级响应(黄色预警)

(1)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黄色预警信号,或上级预警响应,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预警响应,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到岗指挥,研究和制定应对措施,提出防范要求,;

(2)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调度在海渔船和人员数量等情况;

(3)组织、协调应急力量,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2.3 Ⅳ级响应(蓝色预警)

(1)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启动预警响应;

(2)掌握各地动态,指导相关地区落实防范措施。

4.3 预警响应变更与终止

根据有关部门或上级发布的预警变更或解除信息,由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及时变更或终止预警响应。

5 突发事件响应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灾害事故、生产作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水上涉外事件、渔业纠纷等。

5.1 突发事件等级

根据造成及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政治和社会影响程度,渔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5.1.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造成及可能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100人及以上重伤,或3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具有特别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5.1.2 重大事件(Ⅱ级)。造成及可能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1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5.1.3 较大事件(Ⅲ级)。造成及可能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2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5.1.4 一般事件(Ⅳ级)。造成及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5.2 信息处理

5.2.1 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渠道主要有:

(1)水上搜救机构、海警等部门的信息;

(2)农业农村系统内上传下达的信息;

(3)当事渔船和附近船舶的报警信息;

(4)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

5.2.2 信息报告

各级相关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向本级政府及水上搜救中心、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于1小时内报告,较大事件应于2小时内报告。外地渔船突发事件,向船籍港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通报。

(2)因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件详细情况时,应首先报告事件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进一步核实后及时补报或续报。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全面情况。除特殊情况外,突发事件信息的首报、续报、终报应当连贯。

5.2.3 信息报告内容

(1)接报突发事件信息时间、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2)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水域、位置、气象等情况;

(3)当事渔业船舶名称、载员数量、所有人或经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4)当事渔业船舶损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

(5)当事渔业船舶的救生、通导设备配备情况和救助要求;

(6)已采取的救援措施及事态发展趋势;

(7)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8)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3 应急响应行动

突发事件实行“谁先发现谁先响应”,无论当事渔船是否属本地区管辖,均应按规定立即报告并向船籍港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通报。距事发海域最近的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3.1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件)

特别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服从省委省政府、农业农村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收集到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经组长审核后向省委省政府、农业农村部报告,组长先期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要求配合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水上搜救中心及相关单位开展搜救工作;

(3)厅应急领导小组开展的先期处置工作包括: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专家会议,分析事件发展态势,研究确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事故原因初步调查等工作;及时向上级和有关方面通报工作进展。

5.3.2  Ⅱ级响应(重大事件)

(1)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收集到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组长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到岗指挥,主持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专家会议,分析事件发展态势,研究确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3)厅应急领导小组成立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指挥部可下设综合组、救援组、善后组、专家组等,负责现场搜救、舆情应对、维稳、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有关工作。省、市政府已经成立指挥部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农业农村部派出工作组的,配合部工作组工作;

(4)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农业农村部以及相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并根据上级要求和领导批示精神及时调整和完善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5)做好信息发布,维护社会稳定。

5.3.3 级响应(较大事件)

(1)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收集到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设区市请求省级响应的,副组长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相关设区市启动应急响应,市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到岗指挥,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厅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及专家会议,听取情况汇报,研究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或协调救援、了解事故原因等情况;

(4)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并根据上级要求及时调整和完善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5)指导相关地区做好信息发布,维护社会稳定。

5.3.4 Ⅳ级响应(一般事件)

(1)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启动应急响应;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请求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协调帮助的,设区市启动应急响应;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农业农村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抄报省农业农村厅。

5.3.5 具体响应要求

(1)第一时间指导当事渔船和附近渔船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2)加强与应急、海事、海警、消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的协同配合,组织、协调各类应急处置力量,全力开展救援;

(3)加强与气象、海洋环境预报部门的联系,根据气象信息适时调整救援方案或暂时中止救援,确保参与救援船只、人员的自身安全;

(4)渔船水上渔事纠纷突发事件,要针对水上渔事纠纷具体情况,指导有关人员开展说服教育,积极疏导,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渔船回港后立即处置。

(5)渔船水上涉外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外事、公安、海警等相关部门,并提出救援或处置建议;采取有效通信手段,及时掌握动态,指导当事渔船积极应对;根据事态发展,就近调派渔业执法船舶或协调海上有关力量赶赴现场处置;会同外事部门积极推进事件妥善处置,维护我渔民安全和合法权益。

5.3.6 调整响应等级

应急响应过程中事件等级发生变化的,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4 应急响应终止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应急响应应急领导小组经综合评定可以决定终止应急响应:(1)应急救援已成功;(2)当事渔业船舶和人员的安全已不再受到威胁;(3)失踪者生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4)事件的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有反复或加剧的可能。

6 后期处置

(1)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安抚、疏导和稳定当事渔民及其家属情绪,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2)配合事故调查机关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相关调查工作;

(3)跟踪事件后续处置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情况;

(4)协调渔业保险机构启动理赔工作程序,及时对相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7 总结评估

渔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地区的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1)应急响应流程的及时性;(2)应急处置措施的有效性;(3)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8 信息发布

渔业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信息发布单位应严格落实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救援工作的虚假信息。

9 监督与管理

9.1 宣传培训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应急救助知识的宣传与培训,提高广大渔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发生突发事件后的自救、互救能力。

9.2 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3 奖惩

对在渔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如下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或当事人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制订或不按规定制订应急预案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情况,存在迟报、谎报、瞒报情况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3)拒不执行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处置工作职责,不服从命令和指挥的;

(4)阻碍应急处置人员执行任务的;

(5)散布事件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未经授权,擅自在网络、媒体发布事件信息的;

(7)其它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行为。

10 应急保障

10.1 队伍与装备保障

(1)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明确本级渔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

(2)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执法船艇通信设备和救助装备建设;

(3)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推进渔船救生、消防、通导设备和自救互救装备建设;

(4)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强化渔业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10.2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保障渔业安全通信网络的维护运行,及时向社会公布应急值班电话和岸站电台呼号、工作频率,确保应急通信联络及时、准确和畅通;

(2)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及时接收、处置各类应急信息和“95166”报警。

11 附则

11.1 本预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并组织实施。

11.2 本预案应定期评估,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11.3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应急预案。

11.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海洋渔业防御热带气旋(台风)应急预案》《江苏省渔业水上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苏农渔〔2020〕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渔业安全生产灾害预警处置流程图

      2.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图

      3.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报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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