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
当事人作为闽福鼎渔04XX0船所有人、船长,驾驶该船于2025年8月8日在162/1渔区(E122°37′18″,N31°50′30″)从事刺网作业。当事人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