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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渔执罚〔2025〕12号)刘某某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并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案
浏览人数: 时间:2025-10-24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33092119740703251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渔执罚〔2025〕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并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

违法事实

当事人作为浙岱渔13XX9船经营人、船长,驾驶该船于2025年8月10日在154/2渔区(E122°18′48″,N32°24′26″)从事笼壶作业,现场渔业职务船员缺少1名助理管轮。当事人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并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53500

罚款金额(万元) 5.3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9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0-21 10:30:07
处罚有效期 2025-11-05 10:30:12
公示截止期 2026-10-21 10:30:18
处罚机关 江苏省渔业执法监督中心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000466011318X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渔业执法监督中心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000466011318X
备注
权力编码编码
信息使用范围 0
失信严重程度 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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