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并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
当事人作为浙岱渔13XX9船经营人、船长,驾驶该船于2025年8月10日在154/2渔区(E122°18′48″,N32°24′26″)从事笼壶作业,现场渔业职务船员缺少1名助理管轮。当事人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并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罚款5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