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信息双公示>行政处罚公示
(苏渔执罚〔2025〕20号)林某某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在船工作期间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并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案
浏览人数: 时间:2025-10-24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35222419720425255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渔执罚〔2025〕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在船工作期间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并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

违法事实

当事人作为闽福鼎渔04XX8船所有人、船长,驾驶该船于2025年9月17日在N31°40′,E125°25′附近海域从事刺网作业,于2025年9月19日在161/6渔区被查获,现场共有11名船员在船,超出其国内海洋船舶安全证书核定的10人乘员限额,且渔业职务船员缺少1名助理船副和1名助理管轮。当事人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在船工作期间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并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54500

罚款金额(万元) 5.4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110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0-21 10:39:01
处罚有效期 2025-11-05 10:39:04
公示截止期 2026-10-21 10:39:07
处罚机关 江苏省渔业执法监督中心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000466011318X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渔业执法监督中心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000466011318X
备注
权力编码编码
信息使用范围 0
失信严重程度 未定
【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