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在船工作期间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并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
当事人作为闽福鼎渔04XX8船所有人、船长,驾驶该船于2025年9月17日在N31°40′,E125°25′附近海域从事刺网作业,于2025年9月19日在161/6渔区被查获,现场共有11名船员在船,超出其国内海洋船舶安全证书核定的10人乘员限额,且渔业职务船员缺少1名助理船副和1名助理管轮。当事人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在船工作期间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并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罚款5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