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业品牌目录制度》解读
近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江苏农业目录制度》(苏农规〔2025〕3号)(以下简称《目录制度》),于2025年5月8日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7月,我省在全国较早实施《目录制度》,分三批将313个农业品牌纳入目录,总结出一套管理、培育、支持目录品牌的经验做法,得到了农业农村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近五年来,我国农业品牌发展形势有了新变化,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各地树品牌、用品牌的意识不断增强,农业农村部对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聚焦省级农业品牌目录开展农业品牌建设、运用品牌目录加强营销促销和消费引导等新要求。因此,省农业农村厅及时组织修订《目录制度》,既保持抓主抓重的品牌培育导向不变,又加大对新兴品牌的挖掘培育,带动目录提质扩容、品牌焕新成长。
二、制定依据
1.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强农的意见(农市发〔2018〕3号):建立农业品牌目录制度,组织开展品牌目录标准制定、品牌征集、审核推荐、评价认定和培育保护等活动,发布品牌权威索引,引导社会消费。
2.关于推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1号):加快“苏”字号农业品牌孵化,完善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创建整合一批区域公用品牌。
3.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实施农业品牌提升行动,建立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和农业品牌保护。
4.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试行)(中农市协〔2019〕11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目录制度》共5章21条。
(一)增加新兴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目录。根据工作实践、基层调研和征求意见情况,首次设新兴品牌目录,在品质认证等基本条件不变的前提下,适当降低销售额限制,有利于将一部分潜力型、成长型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纳入《目录制度》,推动全省品牌梯次、错位发展。
(二)规范申报条件。适应市场经济法治化要求,明确入选品牌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企业产品商标,删除“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等不再具有品牌权属界定功能的条款。
(三)扩大品牌覆盖面。针对加工类品牌产品缺乏对应的品质认证标准,新增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条件,规范原材料投入到加工生产全过程质量管理,有利于将更多综合实力较强的加工类品牌纳入《目录制度》管理,促进产业链条融合发展。
(四)取消征集周期限制。不再设置目录品牌征集周期,一方面体现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与农业农村部相关品牌申报征集、认定管理工作相衔接。
(五)加强成果运用。更加强调品牌建设应当培育和保护并重、发挥品牌目录引导消费等导向,支持地方在政策制定、规划指导、资金安排、金融扶持、公共服务等方面扩大支持,培育塑强行业领先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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