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执法典型案例(十四)

2025-05-07 浏览次数: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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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名称】苏州某宠物医院未按照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案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根据投诉举报,2024年7月29日,苏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赴苏州某宠物医院开展核查,经查,该医院将部分使用过的针管、疫苗瓶、检测试纸条等诊疗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2024年8月1日,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2024年8月3日,当事人通过微信向执法人员反馈,已经主动整改;2024年8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核查。现查明,当事人对诊疗废弃物已进行相对合理分类。当事人已与张家港市华瑞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有限公司签订医疗废弃物处置合同,合同起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6日至2024年10月25日。在合同期限内,当事人已转运产生的诊疗废弃物3次,转运交接时间分别为2023年12月31日、2024年2月26日、2024年5月27日;当事人已委托专业诊疗废弃物收集单位收集处理,并有处置记录。

【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皖农法〔2023〕88号)“序号2,违法行为: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1. 初次违法;2. 已对诊疗废弃物相对合理分类存放并有处置记录;3. 已委托专业诊疗废弃物收集单位收集处理;4. 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公众健康损害等;5. 及时改正。”的规定,以及参照《苏州市农业农村系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4.0版》(苏市农法〔2024〕19号)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的行为,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不予行政处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来源:苏州市农业农村局、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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