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
当事人作为浙普渔运28627船经营人,雇佣潘某宝代为行使船长职责,在职务船员缺少1名二级船长的情况下,组织该船于2025年8月13日凌晨从吕四渔港出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罚款5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