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
当事人受潘某茂雇佣,实际担任浙普渔运28627船船长、行使船长职责,在职务船员缺少1名二级船长的情况下,驾驶该船于2025年8月13日凌晨从吕四渔港出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罚款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