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畜牧兽医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解读
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江苏省畜牧兽医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就文件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制定《不予处罚清单》细化了我省畜牧兽医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二条要求“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采取约谈、教育、告诫等措施,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定《不予处罚清单》是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新型监管机制,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具体措施。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采取约谈、教育、告诫等措施,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免于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精神,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制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梳理、细化和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处罚的依据和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第六条:
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主要内容
《不予处罚清单》设定的我省畜牧兽医领域不予行政处罚轻微违法情形共6项,涉及饲料、兽药、动物诊疗各2项,重点明确了如下要求:
一是严格设定免罚前置条件,6项不予处罚情形必须同时具备若干条件,方可不予处罚。
第1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应同时具备①已建立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仅记录不规范;②2年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③及时改正。
第2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行留样观察制度,应同时具备①已建立留样观察制度并实施留样观察,仅留样观察记录不规范;②2年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③及时改正。
第3项:兽药使用单位使用劣兽药,应同时具备①涉案劣兽药通过有资质的生产经营渠道购买,通过外包装、药品性状等无法辨别为劣兽药;②及时改正;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第4项:兽药使用单位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应同时具备①2年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②及时改正。
第5项:动物诊疗机构将人用药品用于宠物,应同时具备①因宠物疾病治疗需要,在没有合法兽药可用的情况下,动物诊疗机构使用对症治疗的人用药品;②宠物主人对使用人用药品知情并同意;③药品使用记录真实完整;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第6项:执业兽医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应同时具备①执业兽医师已填写处方笺、病历并签名,仅填写不规范;②2年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③及时改正。
二是明确界定“初次违法”周期,同一种轻微违法行为在2年内首次发生的,均认定为初次违法,体现政策的包容性。
三是明确规定执法处置流程,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当事人,应采取约谈、教育、告诫等措施,制发不予处罚决定书,并督促其改正。
四、特别说明
《不予处罚清单》未列明的免罚情形,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也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各设区市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含不予行政处罚规定)中若有更有利于当事人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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