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原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规定继承。这里的家庭成员是指户口本上的家庭成员,还是土地证上登记的人员?

2026-10-0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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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中的农户不等同于户口本所记载成员,应当以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中记录的承包方人员为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时,同一家庭要求分户承包的,父母与子女各作为一户进行承包。农户在家庭承包后要求分户,将父母单独作为一个承包户的,承包期内分户后的其中一个承包户消亡,该承包户的承包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另行发包,而不能被继承。但最后一个死亡成员应当获得的承包收益,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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