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禁渔区规定并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
当事人系浙岱渔02XX7船所有人、船长,于 2025 年 12 月 23日,在 N31°57′35″,E122°33′16″附近海域(162/1 渔区,位于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实施单船桁杆拖网作业,且实际作业类型与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不符。当事人违反禁渔区规定并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收违法所得1345元;
二、罚款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