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
当事人驾驶鲁胶渔60XX2船,于 2025 年 12 月 27日,在 N32°27′01″,E122°18′40″(154/2 渔区,江苏省 A 类渔区)附近海域实施笼壶捕捞作业,实际作业场所与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场所不符。当事人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一、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二、罚款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