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并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
当事人作为苏启渔19XX6船所有人、船长,驾驶涉案船舶,于2026年1月13日,在 N32°10′3″,E122°12′18″附近海域(154/5 渔区,位于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实施“起老根”作业时,船上缺少三级轮机长。当事人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并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罚款4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