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受委托单位:江苏省种子管理站
为规范农作物种子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等规定,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委托江苏省种子管理站行使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一、委托范围
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三、委托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3.组织或指导受委托单位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有关行政执法制度并推动落实。
4.对受委托单位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撤销,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严格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2.配备与实施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相匹配的机构、人员、装备和制度。
3.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4.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
5.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行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后果。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确定的委托关系自2026年2月2日起,至取消委托之日失效。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附则
(一)本委托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每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二)本委托书一式叁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一份报送江苏省司法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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