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受委托单位: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等相关规定,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委托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一、委托范围
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动物调运、屠宰、无害化处理、诊疗的监督检查。
三、委托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3.组织或指导受委托单位加强监督检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有关行政执法制度并推动落实。
4.对受委托单位实施的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撤销,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严格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2.配备与实施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相匹配的机构、人员、装备和制度。
3.实施行政执法应依法持证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4.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
5.自行承担以本单位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确定的委托关系自2026年2月2日起,至取消委托之日止。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附则
(一)本委托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每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二)本委托书一式叁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一份报送江苏省司法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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