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
当事人于2026年2月3日,在N31°48′58″,E122°38′02″附近海域(162/4渔区,位于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实施单船桁杆拖网作业,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罚款9000;
2.没收违反所得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