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 | 贯彻《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监管
2026年2月6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5月25日审议通过的条例同时废止。后续我们将推出系列解读,为您系统阐释如何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一、立法总体思路
(一)坚持实施性立法功能定位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根据本省实际细化、补充、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项制度,彰显江苏特色。
(二)强化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协同
明确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责任,细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监督管理分工协作机制。压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鼓励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公众参与监督,形成社会共治合力。
(三)突出全过程全链条监管
坚持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明确农产品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各环节的具体行为规范,将监管链条向前延伸至产地环境监测,向后拓展至流通销售环节,构建全过程全链条监管体系。
(四)着力推动解决实际问题
全面查找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存在的重点问题,认真梳理分析新模式新业态给监管工作带来的新挑战,完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储存运输活动监管、质量追溯管理等制度规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面临的突出问题。
条例主要内容:条例共8章64条。
(一)构建权责明晰的监管责任体系
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属地责任,细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卫生健康、林业等部门职责,压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二)强化农产品产地源头管控
落实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科学合理布局农产品基地,扶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产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三)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管
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明确网络销售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责任,对农药兽药减量增效、临时用药措施、以航空作业方式施用农药等作出特别规定。
(四)加强农产品生产过程监管
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中的十类禁止性行为,推进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支持农产品品牌建设,推动农产品优质优价。
(五)加强农产品销售活动监管
从严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鼓励在销售场所展示追溯标识和合格证,禁止冒用他人名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责任,明确不合格农产品处置措施,明确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规范。
(六)健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建立健全种植、养殖、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明晰各环节工作职责,强化全链条监督管理合力,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追溯管理等制度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七)补充设定相应法律责任
在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衔接基础上,对部分禁止性行为补充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对利用互联网销售禁限农药,使用农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的行为,违反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冒用他人名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三类情形设定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