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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渔执(渔)罚〔2026〕13号)行政处罚
浏览人数: 时间:2026-08-10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420325********423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渔执(渔)罚〔2026〕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当事人系苏启渔养08077船经营人,于2026年5月31日至6月1日,在153/4渔区从事捕捞作业,违反禁渔期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之规定予以处罚。因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罚款数额相同,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处置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政处罚更重,因此应当适用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21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2.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9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8-04
处罚有效期 2026-08-20
公示截止期 2027-08-04
处罚机关 江苏省渔业执法监督中心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000466011318X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渔业执法监督中心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000466011318X
备注
权力编码编码
信息使用范围
失信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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