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之规定予以处罚。因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罚款数额相同,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处置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政处罚更重,因此应当适用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