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信息双公示>行政处罚公示
(苏亭农(渔)罚〔2026〕17号)行政处罚
浏览人数: 时间:2026-08-14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320924********687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亭农(渔)罚〔2026〕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当事人自认上述兽药均已在其养殖鱼塘养殖生产中使用。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当事人提供执业兽医处方凭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任何有效兽医处方,属于无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情形。
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物证提取、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等执法文书,全部材料均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并签字确认。
2026年7月13日,盐城市农业农村局将本案移交本机关管辖办理。
2026年7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无异议。
违法事实认定:恩诺沙星粉、氟苯尼考粉均属于国家规定的兽用处方药,依法必须凭注册执业兽医处方方可购买、使用。
当事人徐兵在未取得执业兽医开具合法有效处方的情况下,擅自购买并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兽用处方药,其行为属于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情节明确,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违法行为足以认定。
处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15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1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7-27
处罚有效期 2028-01-26
公示截止期 2029-07-26
处罚机关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902014360824G
数据来源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902014360824G
备注
权力编码编码
信息使用范围
失信严重程度
【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