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事实 |
当事人自认上述兽药均已在其养殖鱼塘养殖生产中使用。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当事人提供执业兽医处方凭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任何有效兽医处方,属于无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情形。 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物证提取、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等执法文书,全部材料均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并签字确认。 2026年7月13日,盐城市农业农村局将本案移交本机关管辖办理。 2026年7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无异议。违法事实认定:恩诺沙星粉、氟苯尼考粉均属于国家规定的兽用处方药,依法必须凭注册执业兽医处方方可购买、使用。当事人徐兵在未取得执业兽医开具合法有效处方的情况下,擅自购买并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兽用处方药,其行为属于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情节明确,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违法行为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