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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亭农(渔)罚〔2026〕19号)行政处罚
浏览人数: 时间:2026-08-14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320902********851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亭农(渔)罚〔2026〕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2026年7月14日22时9分,当事人使用电鱼器1台、电瓶1只、电捞海1把连接组装在一起背在身上,在亭湖区新兴镇长春村一组河沟处实施电鱼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查获时当事人已电捕渔获物估重0.5千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之规定。当事人使用电鱼器、电瓶、电捞海连接组装在一起实施电鱼的行为构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现场微信请示本机关负责人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随后执法人员收集相关书证、物证,摄取现场照片4张固定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使用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3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7-29
处罚有效期 2027-01-28
公示截止期 2029-01-28
处罚机关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902014360824G
数据来源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902014360824G
备注
权力编码编码
信息使用范围
失信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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