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事实 |
2026年7月4日0时28分,当事人使用电鱼器1台、电瓶1只、电捞海1把连接组装在一起,在亭湖区新兴镇倪杰村十二组生产河实施电鱼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查获时当事人已电捕渔获物估重1.5千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之规定。当事人使用电鱼器、电瓶、电捞海连接组装在一起实施电鱼的行为构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现场微信请示本机关负责人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随后执法人员收集相关书证、物证,并摄取现场照片4张固定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