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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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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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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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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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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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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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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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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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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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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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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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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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件号码 |
320721********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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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苏渔执(渔)罚〔2026〕1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三无”船舶违反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 |
| 违法事实 |
张真昌系该船经营人,于2026年7月3日驾驶该船,携带网具、鱼箱等物品,至E122°55′12′′,N34°40′04″(112/6渔区)附近海域准备实施拖网捕捞作业。该船系当事人张真昌向船舶所有人李硕无偿借用;李硕陈述,该船由其出资18万元购得,购买时已知晓涉案船舶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并提供了船舶转让合同。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渔业捕捞活动:捕捞或准备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以及为这种行为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各种活动……”之规定,当事人驾驶该船并携带网具、鱼箱前往目标渔区实施拖网作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捕捞或准备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其本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所规制的“捕捞作业”。当事人上述捕捞作业行为发生在江苏省海洋伏季休渔期。综合以上情况,本机关认定当事人使用“三无”船舶违反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以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之规定予以处罚。因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一般情形罚款数额为船舶价值二倍以下(本案罚款数额即 36 万元以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的一般情形罚款数额为 20 万元以下,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
| 处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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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内容 |
一、罚款10000元;二、没收单船拖网 3 口; 三、没收“三无”船舶 1 艘。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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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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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8-27 |
| 处罚有效期 |
2026-09-10 |
| 公示截止期 |
2027-10-27 |
| 处罚机关 |
江苏省渔业执法监督中心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320000466011318X |
| 数据来源单位 |
江苏省渔业执法监督中心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320000466011318X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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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编码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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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使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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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严重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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