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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渔执(渔)立〔2026〕15号)行政处罚
浏览人数: 时间:2026-08-07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320721********181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渔执(渔)立〔2026〕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当事人系该船所有人、船长,于2026年6月4日在147/1渔区组织实施了刺网捕捞作业,共捕捞渔获物58千克(其中鳓鱼20千克、鲳鱼8千克和梭子蟹30千克,已被倾倒入海);该船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由当事人花费18.5万元购买。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的规定使用“三无”船舶从事捕捞作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以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之规定予以处罚。因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一般情形罚款数额为船舶价值二倍以下(本案罚款数额即37万元以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的一般情形罚款数额为20万元以下,故本案应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2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8-04
处罚有效期 2026-08-20
公示截止期 2027-08-04
处罚机关 江苏省渔业执法监督中心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000466011318X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渔业执法监督中心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000466011318X
备注
权力编码编码
信息使用范围
失信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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