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以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之规定予以处罚。因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一般情形罚款数额为船舶价值二倍以下(本案罚款数额即37万元以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的一般情形罚款数额为20万元以下,故本案应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