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
登记移交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6-09-1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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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农建[2026]13号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规划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6〕18号)和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25〕4号)等规定,推动对政府投资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规范管理,对已形成资产且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确保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高标准农田项目资产登记移交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新建成项目资产及存量项目资产登记移交,切实规范项目资产管理,加强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及时掌握试行情况并反馈相关意见建议。

联系方式:农田建设处,025-86263295。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9月10日

 

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

登记移交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资产登记移交管理工作,明晰资产权属,落实管护责任,有效规范资产管理,落细落实《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保障项目资产正常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资产,是指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能长期保持原有实物形态,使用期限1年及以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且按规定办理登记移交的工程设施、设备资产。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政府投资建设、竣工验收合格、统一上图入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形成的项目资产登记、移交、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项目建设中发生的田块平整、沟渠疏浚、地力提升以及其他不能形成实物资产部分的支出,按规定作待核销处理;对符合本细则项目资产条件的投资,计入应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章 资产权属及主体责任

第五条 项目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政府授权部门(单位)所有。

第六条 项目完工后,涉及国有土地的项目资产,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移交。应当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项目资产,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统计项目资产总量和待移交资产分类明细,做好移交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项目资产移交。

(一)单体工程设施跨乡(镇)或街道(以下简称乡镇)的项目资产,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行政管辖范围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对工程设施进行边界、份额或权属划分。

(二)单体工程设施跨多个行政村(社区)的项目资产,由乡镇按行政管辖范围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对工程设施进行边界、份额或权属划分。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接受政府投资补助的项目资产,应当明确各自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清单,政府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内的村集体项目资产,可按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交由新型经营主体使用和管护。

第七条 省、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资产的登记、移交与管理工作。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指导与管理。

第八条 乡镇应当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所有权人做好项目资产登记移交准备,明确资产所有权,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督促其及时完成项目资产登记入账。

第九条 项目资产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接收项目资产,依法承担资产使用、管理责任。

 

第三章 资产登记移交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登记移交的前提条件:

(一)工程设施、设备资产达到正常运行标准、验收合格;

(二)项目通过竣工验收,获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登记移交资料应当包括: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权属移交确认书;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明细表;

(三)各类购置设备的证书和资料,工程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等;

(四)项目竣工图(电子和纸质文件);

(五)项目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副本或复印件);

(七)项目审计报告(副本或复印件)。

第十二条 新实施完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按以下流程办理项目资产登记、移交。项目资产登记信息可依据最终审计结果进行修正。

(一)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完工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明确区分实物和非实物资产。

(二)填制资产移交表。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明细表》,逐项目资产填写农村集体资产登记所需要素信息。

(三)资产核实。项目建设单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所有权人,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明细表》实地核实拟移交项目资产,并根据农村集体资产登记入账要求补充采集相关要素信息。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选取受益成员代表参与资产核实移交,核实无误后,各参与方分别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明细表》上签章。

(四)资产移交。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所有权人,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明细表》,正式签订《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权属移交确认书》,移交有关资料。

(五)资产入账。资产移交完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将接收项目资产的购建日期、开始使用日期、资产名称、资产性质、规格型号、数量/面积、原值等信息登记入账。

(六)归档管理。资产入账完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向乡镇报送完成入账情况报告。乡镇原则上在完成资产移交30天内,以项目为单位将项目资产入账情况报告、《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权属移交确认书》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归入项目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尚未完成登记移交、资产入账的历史存量项目资产,可按以下方式分类有序推进登记移交:

(一)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统一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细则新实施完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组织项目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所有权人,根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以项目为单位逐步完成项目资产清查、登记移交、资产入账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二)由其他部门组织实施或省级以下财政投资建设、纳入统一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要求,指导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所有权人,按行政管辖范围,统筹做好项目资产清查、资产入账等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项目资产,应当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进行资产登记入账、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项目资产所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所有权人,应当根据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落实对项目资产的管护责任,逐一落实管护人员与具体职责,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维护、问题分级处置及管护经费长效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但主体结构完整、主要功能完备、尚可正常使用的项目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持续履行资产管理和管护责任,发挥资产效益。

第十七条 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项目资产,涉及所有权变更、损毁报废等导致资产核销的情形,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经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归档备案。

第十八条 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项目资产,因成片开发或重大项目建设等依法占用导致的资产灭失,按照高标准农田占用补建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资产核销程序进行项目资产核销。

第十九条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本细则明确的项目资产管理职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附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权属移交确认书(参考样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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