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7号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根据《农业农村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农业农村部第495号公告)以及《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和取消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中部分证明事项的公告》,对农药经营许可等10个行政许可的16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采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提交材料并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按照申请人的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特此公告。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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